湿陷性黄土地基建筑室外给水、排水管道要求
1、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下表规定值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应设在防漏管道内。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建筑类别 |
地基湿陷等级 | |||
I |
II |
III |
IV | |
甲 |
— |
— |
8~9 |
11~12 |
乙 |
5 |
6~7 |
8~9 |
10~12 |
丙 |
4 |
5 |
6~7 |
8~9 |
丁 |
— |
5 |
6 |
7 |
2、建筑物外墙上不得装设洒水栓。场地绿化用水点应尽量远离建筑物。
3、室外雨水管道、遇水明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能使雨水迅速排至场外之地,防止地面积水,室外散水坡的坡度不应小于0.05,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cm,但最宽不宜大于2.50m.
(2)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0m。
(3)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20cm,喷水池等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5m。
(4)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底边缘1m,并不得小于5m。散水作法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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